規章制度
急危重患者搶救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證急危重病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提高搶救的成功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各類醫務人員要熟練掌握心肺復蘇技能,急診科、重癥監護病房及其他涉及急危重病人處理的科室工作人員要掌握急救醫學理論和搶救技術。
第三條 醫院建立院內急救、搶救網絡及應對社會突發事件醫療小分隊,成立院級急救、搶救小組,小組成員掌握急救醫學理論和搶救技術,保持通訊暢通。
各科室配備的急救、搶救設備和物品要每日檢查,確保完好。搶救藥品要每日清點,確保所有搶救藥品在保質期內,數量不足時隨時補充。
第四條 急診、各病區必須設置搶救室,搶救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條 對急危重病人嚴格履行首診負責制度,開放急救綠色生命通道,對病人的診療進入優先程序,危急生命情況時,不得因病人未交錢等各方面的原因拒絕或延緩對病人的緊急處置。搶救時搶救人員要按崗定位,遵照各種疾病的搶救常規、程序進行工作。
第六條 搶救的同時應設法與病人的家屬取得聯系,尊重病人家屬的知情權及取得病人家屬的知情同意。緊急情況時,患者病情危重,需進行有創診療措施,若無法同患者家屬取得聯系,為搶救患者生命,可在征得醫務處或總值班人員同意后進行。事后及時將診療情況向病人家屬通報,并將通報的內容和家屬的意見記錄在病歷上。
第七條 搶救結束后,經治醫師應在6小時內據實補記搶救的過程。